2006年11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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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发帖诋毁月嫂
雇主被判赔偿精神损害
  据新华社  汪女士应聘至陈小姐家中担任月嫂后,陈小姐对其工作表示不满,甚至在网上发帖“攻击”汪女士,最终造成了汪女士被后面的东家辞退。日前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陈小姐停止名誉侵害,赔礼道歉,并赔偿汪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。
  2006年5月10日,汪女士和陈小姐签订了月嫂聘用协议,约定由汪女士上门为陈小姐提供产妇、婴儿在月子期内除采购以外的伙食、洗理服务,报酬为每月2700元。汪女士实际为陈小姐提供服务的期间为7月10日至8月7日。聘用关系结束时,陈小姐向汪女士支付了全额报酬。
  7月29日,陈小姐在无忧团购网的篱笆论坛上发布提醒帖,题目是《揭露我家的月嫂汪××》。帖子中姓名、年龄等个人资料十分详细,矛头直指汪女士。在帖子中,陈小姐详细列举其认为汪女士提供月嫂服务不到位的表现,提醒其他欲聘用月嫂的网友不要找她。8月7日,陈小姐在同一论坛再次发帖,继续数落汪女士,并写道:“我今天让她提早走了,钱不跟她计较。只当送瘟神了。”
  汪女士在法庭上诉称,陈小姐在网上用无中生有、夸大其词的方式表达对自己工作的不满,用“送瘟神”等侮辱性语言贬低自己的人格,并公然散布其真实姓名、年龄等资料,导致其签订的另两份服务合同被客户解除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。还使不明真相的网友出于义愤,时常把自己的姓名和电话转发,严重影响了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。她认为,陈小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,请求法庭判决陈小姐停止侵权,在无忧团购网专栏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计9000多元。
  陈小姐则辩称,她是听信网上的推荐才与汪女士签订了母婴家政护理服务合同,事后才发现那是汪女士的自我推荐。汪女士的服务并不到位,陈小姐多次指出工作失误之处,汪女士却不予改正。同时,陈小姐承认,自己确实在无忧团购网上发帖并使用了“送瘟神”等不妥当字眼。但陈小姐认为,这并没有诽谤汪女士,所作陈述都是事实,请求法院驳回汪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网络作为现代社会的传播媒介,应是一个健康有序的公共活动空间,人们在传播信息交流思想时,同样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  在本案中,陈小姐全额支付了汪女士应得的报酬,这可以看作她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汪女士的服务内容和质量。陈小姐多次在网上发帖指责汪女士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,甚至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其人格,发泄不满,主观上具有毁损汪女士名誉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,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汪女士的公正评价,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。
  在损害赔偿方面,法院认为,因陈小姐的网上言论确实造成了汪女士失去工作机会的后果,支持汪女士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。不过,考虑到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局限在一定范围内,且陈小姐实施侵权行为时另一个出发点是提醒网友不要上当,其主观过错程度不深,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。至于汪女士主张的经济损失,因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